隱私保密政策

一、依據
為善盡客戶資料保密之職責,以維護客戶的隱私權,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訂定本措施。
二、客戶資料之蒐集方式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客戶資料之方式,係來自客戶與各子公司從事交易或業務往來,或透過服務人員、電話、網路、行動裝置與應用程式(App)及其他行銷活動而取得;或依相關法規,或由其他合法且公開管道取得之資料。
三、客戶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對所蒐集的資料,將嚴格遵守安全及機密原則提供保護。對於客戶的資料,除設有安全之控管設備及機制外,同時建立異地備援系統及儲存於異地場所,以因應特殊或緊急事件或災害發生時,仍保有客戶完整之資料。
四、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皆建置嚴密之機制保護客戶資料,除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資料庫外,並依業務及權限指定專門人員管理資料庫,在存取時,亦須經有權人員同意放行,以保護客戶資料。同時以可行之安全加密方式(如SSL、SET)等進行資料傳
五、客戶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將就客戶個人資料進行分類,包括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及保險資料,分類標準如下:

  • 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傳真、地址及e-mail資料。
  •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記錄、註銷記錄、拒絕往來記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理賠狀況及拒保記錄相關資料。

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國票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將不含客戶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相關資料;若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將於契約或書面訂定之範圍內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六、客戶資料之利用目的
為了持續提供客戶完整且多元的金融服務,在符合法令下或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國票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間基於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之目的、委託第三人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許可,得揭露、轉介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七、客戶資料揭露對象

  •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相互揭露資料,或揭露客戶資料予其他第三人,均訂定保密協定,並維護客戶資料之機密性或限制其用途,收受並運用資料之機構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揭露該等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同意或資料係屬於公開取得且無害於客戶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將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在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或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下,於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第三人進行共同行銷時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 因依法令規定彙整報送集團營運資料予主管機關、或為風險控管或管理被投資事業之需要,子公司將提供客戶資料予國票金融控股公司。
  • 基於信用調查及風險控管之需要,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得揭露客戶資料予市場公認信譽良好之機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相關機構。
  • 在政府及主管機關依法令之要求下,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有協助提供客戶資料之義務。

八、客戶資料之變更及修改方式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為維護客戶資料之正確性及可靠性,將隨時依客戶指示修改客戶資料。如果客戶的資料有所變更,可透過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之營業據點、電話服務、或以書面送達方式等其他適法管道通知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將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通知授權人員儘速修改及更新客戶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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