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為善盡客戶資料保密之職責,以維護客戶的隱私權,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訂定本措施。
二、客戶資料之蒐集方式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客戶資料之方式,係來自客戶與各子公司從事交易或業務往來,或透過服務人員、電話、網路、行動裝置與應用程式(App)及其他行銷活動而取得;或依相關法規,或由其他合法且公開管道取得之資料。
三、客戶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對所蒐集的資料,將嚴格遵守安全及機密原則提供保護。對於客戶的資料,除設有安全之控管設備及機制外,同時建立異地備援系統及儲存於異地場所,以因應特殊或緊急事件或災害發生時,仍保有客戶完整之資料。
四、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皆建置嚴密之機制保護客戶資料,除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資料庫外,並依業務及權限指定專門人員管理資料庫,在存取時,亦須經有權人員同意放行,以保護客戶資料。同時以可行之安全加密方式(如SSL、SET)等進行資料傳
五、客戶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將就客戶個人資料進行分類,包括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及保險資料,分類標準如下:
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國票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將不含客戶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相關資料;若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將於契約或書面訂定之範圍內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六、客戶資料之利用目的
為了持續提供客戶完整且多元的金融服務,在符合法令下或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國票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間基於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之目的、委託第三人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許可,得揭露、轉介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七、客戶資料揭露對象
八、客戶資料之變更及修改方式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為維護客戶資料之正確性及可靠性,將隨時依客戶指示修改客戶資料。如果客戶的資料有所變更,可透過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之營業據點、電話服務、或以書面送達方式等其他適法管道通知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將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通知授權人員儘速修改及更新客戶的資料